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兆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兆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王兆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受刑人王兆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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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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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4年 │
├──────┼─────────┼─────────┼─────────┤
│犯 罪 日 期 │ 99.7.1 │ 99.5.22 │ 99.4.9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17號 │第7119、9722號 │第6345、6793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521號│99年度訴字第1447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74│
│實│ │ │ │號 │
│審├────┼─────────┼─────────┼─────────┤
│ │判決日期│ 99.9.3 │ 99.12.24 │ 100.4.13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521號│99年度訴字第144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
│判│ │ │ │3652號 │
│決├────┼─────────┼─────────┼─────────┤
│ │判決確定│ 99.10.29 │ 100.1.11 │ 100.7.7 │
│ │日期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 │
│ │第5953號(刑期自 │字第1150號(刑期自│字第3784號(編號3 │
│ │100年1月20日起至 │100年6月20日起至 │至9經定執行刑為有 │
│ │100年6月19日) │102年6月19日) │期徒刑5年8月,刑期│
│ │ │ │屆滿日為108年6月1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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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王兆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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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4年 │
├──────┼─────────┼─────────┼─────────┤
│犯 罪 日 期 │ 99.4.16 │ 99.4.19 │ 99.4.26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6345、6793號 │第6345、6793號 │第6345、6793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74│99年度上訴字第2174│99年度上訴字第217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0.4.13 │ 100.4.13 │ 100.4.13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
│判│ │3652號 │3652號 │3652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0.7.7 │ 100.7.7 │ 100.7.7 │
│ │日期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784號 │
│ │(編號3至9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刑期屆滿日為108年6月│
│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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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王兆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4年2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 │ 99.4.28 │ 99.4.29 │ 99.5.14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6345、6793號 │第6345、6793號 │第6345、6793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74│99年度上訴字第2174│99年度上訴字第217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0.4.13 │ 100.4.13 │ 1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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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
│判│ │3652號 │3652號 │3652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0.7.7 │ 100.7.7 │ 100.7.7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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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784號 │
│ │(編號3至9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刑期屆滿日為108年6月│
│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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