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83號
TCHM,100,聲,1483,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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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嘉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嘉華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7 071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20日 ,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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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