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71號
TCHM,100,聲,1471,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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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泊瑜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年度
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泊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泊瑜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25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3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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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