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元烈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六千元,折合銀元四萬二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百二
十元,折合新台幣一千二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廖立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