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子晏原名卓世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00年度訴字第267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62、29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 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以言詞陳述上訴理 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 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 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7日收受 原審判決,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7頁), 被告於同月24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0年7月18日)內補提具體之上 訴理由書,後經原審法院於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29日送達 被告住所由被告之母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 第11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 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