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乙正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陳建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乙正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乙正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罪嫌重 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0年4月8日起執行羈押 ,並於100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而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尚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宜 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