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0年度,20號
TCHM,100,上更(一),20,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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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韻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佳田律師
      涂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瀆職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
字第4668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644號),提起上訴,經本
院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馬韻傑被訴於民國96年10月1日凌虐人犯部分撤銷。馬韻傑犯凌虐人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馬韻傑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專 勤隊(下稱臺中市專勤隊)隊員,負責收容人拘禁管理職務。 在臺中市○區○○路1段439號3樓收容所,負責相同之管理 人犯職務,於96年10月1日中午,越南籍逃逸外勞女人犯杜 氏心(即DO THI TAM)及其餘同收容室女子用餐後不遵其指 示立刻睡覺,竟要求杜氏心在靠近監舍欄杆處,並喝令「你 給我動動看!你試看看我動不了你!」命杜氏心於欄杆邊罰 站,隨即將欄杆外之電風扇緊鄰鐵欄杆往杜氏心之身上吹灌 ,杜氏心一度往回走向廁所,馬韻傑隨即喝止,杜氏心只得 回到欄杆前罰站,馬韻傑並向杜氏心表示:「你搗蛋是不是 」、「你給我動看看,待一會兒我手鐐腳鐐就過來了喔」, 杜氏心回稱「你要打我嗎?」馬韻傑答稱:「我打你啦!怎 樣,你欠打嘛你」。而上開收容處所原即狹小,恰又有多人 感冒嘔吐,同收容所之越南女人犯要求馬韻傑提供病者飲水 ,馬韻傑亦置之不理,反以遙控器將監舍冷氣空調調至難以 忍受之低溫。又因監舍內仍有越南人犯細語,馬韻傑復進一 步表示:「儘量講沒關係,還要你冷氣再強,我還可以再開 ,開冷氣強一點給你。」約20分鐘後,杜氏心向馬韻傑求饒 表示會感冒死掉,馬韻傑仍置之不理,反而表示「你好冷關 我家屁事啊?她(同舍仍在細語之越南女人犯阿雙【LY THI XUYEN】)繼續講我就繼續用啊,最好是繼續講沒關係。」 以此對杜氏心之凌虐,逼令阿雙停止細語。杜氏心只得雙手 反插臀部褲袋,在原地走動踏步抬腿取暖,馬韻傑尚在一旁 嘲諷稱:「我不用打你啦,我就給你冷死就好了,我不用打



你。打你我還嫌我的手痛。」杜氏心受虐長達40分鐘後,因 臺中市專勤隊隊長時保寧巡視經過,經詢問杜氏心後調查始 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專勤事務第二隊臺中市專勤隊偵辦而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⑴按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前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1條規定: 「主管機關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機關之薦任職或相當 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 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而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業 經行政院定自97年8月1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 定:「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 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 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 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無論依據修正前後之規 定,均認該署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 ,始有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適用。如非執行該犯罪 調查職務,即無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餘地,此乃各 該條規定之當然解釋。本件被告涉犯之凌虐人犯案件,係屬 我國人民之一般刑事案件,並非非法入出國及移民之犯罪, 被告以外之人就本案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詢問時所為之陳 述,並非受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 罪調查職務時,所為之陳述,因此該署人員因本案所為之詢 問,即不具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身分,所製作之筆 錄,不能認係證人在審判外經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所 製作之筆錄。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臺中市 專勤隊證人即臺中專勤隊隊長時保寧、分隊長鄭元愷、外籍 收容人杜氏心、LY THIXU YEN、TRAN XUAN THANH、陳氏玉 燕等人就臺中專勤隊人員製作之筆錄時所為之陳述,既經被 告之辯護人抗辯無證據能力,該等證人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 陳述,即不具證據能力,更無刑事訴訟法傳聞證據法則例外 之適用,自不得採為證據。
⑵又證人吳文中在我國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秘書訪 談時之陳述,亦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不具證據能力,被告之辯護人亦爭執其證據能力,依上開 規定,自亦不得採為證據。
㈡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 係屬與被告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 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 質上均屬傳聞證據。在理論上,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 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 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 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 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 ,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 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 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 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 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要旨參照)。復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所謂「不可信之情況」,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 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 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 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 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 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32號、 95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等判決要旨參照)。又證人於檢察官 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審酌該陳述作成之客觀條件及環境,認 其心理狀態健全,並無受到脅迫、利誘或詐欺,自非顯有不 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得 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要旨參照)。 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 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 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經查 ,下述經本院列為本案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時保寧、 杜氏心、LY THI XUYEN、TRAN XUAN THANH、陳氏玉燕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述均經具結,各有其證人結文在卷可證,渠等 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證述,依據偵訊過程及筆錄記載,可 徵上開渠等於檢察官偵查中為陳述時,並無任何遭受外力不 當干涉之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本審稱證人 杜氏心等外勞於偵查中證述並無通譯翻譯,渠等證詞無證據



能力云云,然證人TRAN THITAM、TRAN XUAN THANH、LY THI XUYEN、杜氏心等人於偵查中即陳明渠等中文一般溝通沒有 問題,如有不懂會請檢察官換句話說等語(見96年他字第34 83號卷一第97頁),顯見上開證人等人雖係外籍人士,為溝 通無礙,自無所謂無通譯翻譯即無證據能力之問題。另證人 楊振志、魏夢賢於偵查中亦經具結證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法 院審理時,既無具體指陳該等證述作成時,有何外在環境及 情況足以影響證人證述之任意性及真實性,而有何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均堪認有證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下述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 言詞及書面所為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辯 護人等對於該等證人之證據能力,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表示異議,依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又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 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 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卷附之監 視器錄影內容,乃基於監視器之機器功能作用,攝錄當時實 際形貌所形成之圖像,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所 拍攝內容現實情狀之一致性,係透過機械原理加以還原,並 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 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 照片亦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於審 理中當庭播放勘驗,踐行調查程序,自均證據能力。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馬韻傑(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凌虐人 犯之犯行,辯稱:因人犯吃完飯後不睡覺,其是出於好意,



並無凌虐之意思;其並無遙控冷氣,亦無限制杜氏心行動自 由,其二十餘年警察生涯兢兢業業工作,係依法行政;其是 被栽贓、陷害云云。惟查:
㈠證人杜氏心(編號617)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被告有對渠 等發脾氣,有說到「你以為沒有辦法吃掉你」,要其欄杆邊 ,要其罰站,被告又推了一支電風扇到其面前,電風扇對著 其的肚子吹,並說不要打髒了手,要吹的渠等冷死,其站了 15分鐘以後,有姊妹向被告求情,被告說「渠等越講其要開 的越強」說完就去轉冷氣,其感到冷就開始咳嗽,邊站邊跳 取暖,手放在後面口袋,搓臀部取暖,其想去尿尿,被告不 准其去尿尿,其總共站了半小時,看到隊長,就請隊長把電 扇拿開等情(見96年度他字第3483號卷一第97、98頁)。另 證人阿雙即LY THI XUYEN(編號494)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 :杜氏心對被告說我們又沒有偷沒有搶幹嘛凶我們,後來被 告要杜氏心靠著欄杆罰站,並用電風扇吹杜氏心,後來杜氏 心要去尿尿,被告不准她去尿尿,我們有向被告求情,被告 說你們越講我要開的越強,我有看到他親自去調冷氣,其中 有一個靠欄杆邊的叫做阿海,吹了一陣子開始吐,我們向被 告求情,被告說吹死就死了那是你家的事,我看到杜氏心在 跳動來動去取暖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3483號卷一第98頁) 。證人TRAN XUAN THANH(編號388)於檢察官偵訊中證稱: 阿心說我們也沒有做錯事也沒有怎樣,為何要強迫我們睡覺 ,被告就叫阿心到欄杆前用腳踹欄杆的門,又拍桌子,就拿 電風扇在阿心的前面吹,叫阿心在那裡罰站,20分鐘後我們 向被告求情,希望被告不要再吹阿心了,被告反而去把冷氣 開的更強,我也感冒了,阿心有轉頭到後面去尿尿,又被被 告叫回來不准去尿尿,然後隊長就來阿雙跟阿心說剛吃完中 飯要動一動馬上睡覺會肚子痛,被告就踹欄杆的鐵門,說你 以為我不會吃掉你們,阿新說我們沒有偷又沒有搶,為什麼 要這樣對我們,被告要阿心到欄杆邊,用電風扇吹他,他冷 的一直在原地跳,他轉頭要去尿尿被告就叫他回來,說不准 去尿尿,我們要被告不要再拿電風扇吹阿心和大家我們都受 不了,他說我們越講他開得愈強,一直到隊長來了他才把電 扇拿走,我也感冒了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3483號卷一第10 0頁)。證人陳氏玉燕(編號512)於偵查中結證稱:阿雙和 阿心吃完中飯在聊天被告叫他們不要講話去睡覺,阿雙和阿 心說剛吃完要動一動馬上睡覺會肚子痛,被告就踹欄杆的鐵 門,說你以為我不會吃掉你們,阿心說我們沒有偷又沒有搶 ,為什麼要這樣子對我們,被告要阿心到欄杆邊,用電風扇 吹他,他一直在原地跳,他轉頭要去尿尿,被告就不准他去



尿尿,阿心說乾脆尿在地上,我叫他不這樣不要這樣等語( 見96年度他字第3483號卷一第101頁)在上開在場之收容人 所述過程,互核大致相符。
㈡證人即臺中市專勤隊隊長時保寧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當 天巡視,發現A室有很多收容人趴在欄杆上叫隊長,記得好 像叫救命,我收容室好冷有一支電扇緊鄰鐵欄杆往內吹,我 在第一時間就把電扇拿開,並關掉電扇,越南人向我投訴等 語(見96年度他字第3483號卷二第23頁)。證人時保寧雖系 事後進入現場,惟證稱收容人對其反應呼救,現場寒冷,且 電扇緊鄰鐵欄杆往內吹襲之事實,亦與上開各該收容人證述 相符。
㈢檢察官於96年10月15日勘驗「臺中市專勤隊臨時收容所收容 人犯杜氏心遭管理人員馬韻傑凌虐現場監視光碟」之光碟片 ,光碟片全長1分20秒(應係1小時20分之誤載),依重要所 見紀錄,被告確有犯罪事實所述凌虐人犯情形,製有勘驗筆 錄1份附卷可佐(見96年度他字第3483號卷二第14至16頁) 。本院本審為求慎重,再行勘驗上開監視器翻拍光碟,全長 1小時20分,影片中紅色上衣女子應係證人杜氏心,黃色上 衣女子應係證人阿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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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時間 │聲音及影像 │
│(時/分/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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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 │越南女子自畫面中可見約10人,2人躺著睡覺,其他人席地吃便當 │
│-00:37:00 │,開放式廁所在畫面左上角,欄杆門未見,應在畫面下方。 │
│ │除各自聊天外,未見鼓譟情事,未見對值班台方向(畫面下方)言│
│ │語動作衝突之事。 │
│ │有女子拿塑膠袋收集吃完的餐盒(00:09:49),有幾名女子進入│
│ │廁所清洗水果,另有幾名女子拿衛生紙擦拭地板稍作整理(00 : │
│ │13:11),越南女子起身活動各自閒聊。 │
│ │馬:小聲一點啦(00:14:06)。 │
│ │有3人躺著睡覺,其他人繼續各自聊天(00:20:49)。 │
│ │其中4名女子玩撲克牌(00:27:21)。 │
│ │馬:好啦,睡覺了啦,1點了啦(00:30:20)。 │
│ │越南女子依舊閒聊,繼續玩撲克牌。 │
│ │馬:睡覺了,不要講話了(00:32:13)。 │
│ │越南女子依舊閒聊,繼續玩撲克牌。 │
│ │馬:再講一遍,不要講話了(00:32:29)。 │
│ │越南女子依舊閒聊,繼續玩撲克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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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10 │馬:再講一遍,全部躺平(00:37:09)。 │
│ │阿雙(著黃色上衣)站在畫面中間反對,高聲表示剛吃飽怎麼睡肚│
│ │子會痛。 │
│ │馬:我再跟你講一次喔(00:37:28)。 │
│ │雙:剛吃飽怎麼睡覺? │
│ │馬:你在講什麼東西啦。 │
│ │雙:我講理阿。 │
│ │馬:你在講什麼東西?(大聲喝令)睡覺啦,皮在癢是不是(00 │
│ │ :37:43)。 │
│ │黃衣女子站在畫面中間不動。 │
│ │馬:理由一大堆。(00:38:03)。 │
│ │黃衣女子轉身往廁所。 │
│ │馬:給你臉不要臉,棉被拿起來睡覺(00:38:25)。 │
│ │幾名越南女子蓋被子準備睡覺,依舊在閒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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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45 │越南女子仍在聊天,馬發出重大撞物聲喝止。 │
│ │馬:要不要睡覺,睡覺講什麼話(00:3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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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10 │阿雙自廁所走出,與馬在爭執。 │
│ │雙:我們又沒有幹嘛。 │
│ │黃衣女子席地而坐。 │
│ │馬大聲責罵,要求睡覺,杜氏心(著紅色上衣)附和,表示只是聊│
│ │天我們沒有做什麼事,馬說誰叫你聊天,馬要求其到前面來,杜起│
│ │身走到畫面下方消失於畫面中。 │
│ │馬:你給我動看看,你試看看我動不了你(00:40:32)。 │
│ │杜:我沒什麼阿。 │
│ │馬:(大聲喝斥)你給我站到那邊。(00:40:37)。 │
│ │其他越南女子依舊在交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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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15 │杜往廁所方向走。 │
│ │馬:(大聲喝止)過來(00:41:12)。 │
│ │杜走回畫面下方消失。 │
│ │馬:你幾號?你編號幾號?(00:41:29)。 │
│ │杜:不知道。 │
│ │馬:不知道你在這邊做什麼。 │
│ │杜:我又沒怎麼樣。 │
│ │馬:你搗蛋喔。 │
│ │杜:我們沒怎樣阿。 │
│ │馬:你搗蛋是不是? │
│ │杜:我們又沒怎樣。 │




│ │馬:你沒有怎樣? │
│ │杜:對阿,你問大家看看,我們又沒做什麼。 │
│ │馬:你在講話嘛。 │
│ │杜:講話又沒很大聲。 │
│ │馬:不是很大聲我聽得到嗎? │
│ │杜:大家講話講一講。 │
│ │馬:幾點了,1點了。你話很多嘛你。 │
│ │杜:我沒有話很多。 │
│ │馬:(大聲喝斥)你給我站到那邊,你給我站到一邊(00:42: │
│ │ 13),話很多喔。 │
│ │杜:我沒有話很多。 │
│ │馬:你給我站好,你給我動看看,待一會兒我手鐐腳鐐就過來了喔│
│ │ 。 │
│ │杜:你要打我嗎? │
│ │馬:我打你啦,怎樣。 │
│ │杜:為什麼打我? │
│ │馬:我打你啦,怎樣。 │
│ │杜:我又沒打人。 │
│ │馬:你欠打嘛你。 │
│ │杜:欠打,我欠誰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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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25 │越南女子以越語交談。 │
│ │馬:我講過不要講話你們在講什麼鳥話。 │
│ │雙:講什麼,我沒有講什麼,你看過阿。 │
│ │馬:皮在癢是不是。 │
│ │雙:你自己說,我沒有講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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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40 │右下角有越南女子重咳不停,不止一人,不久後一白衣之女子跑到│
│ │廁所,隨即有嘔吐聲(00:45:11)。走出來後,另一人尚在咳嗽│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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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53 │馬:你們來這邊,很好,我跟你講,我還要給你們送回去,送回警│
│ │ 察局,你不要以為我吃不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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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40 │白衣女子第2次去廁所吐。隨後一名黑衣女子也進入廁所更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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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10 │另一名白色上衣女子起身穿衣服進入廁所。有越南女子打噴嚏聲。│
│ │其中一名躺著睡覺女子戴上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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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3:34 │白衣女子自廁所出來,走回畫面右下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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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05 │畫面中間偏左藍衣女子鼻涕不止,不斷使用及起身丟衛生紙到垃圾│
│ │桶。有人咳嗽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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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17 │白衣女子第3次去廁所嘔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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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15 │白衣女子第3次回到畫面右下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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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50 │有越南人表示:哥哥給我一點熱水,他在吐。 │
│ │馬:不知道。 │
│ │該越南人表示:怎麼會不知道? │
│ │馬:那是他家的事,你家的事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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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17 │藍色上衣女子起身穿外套。不時傳來咳嗽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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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54 │白衣女子第4次跑去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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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7:57 │越南女子仍有部分低語聊天。 │
│ │馬:盡量講沒關係。還要你冷氣再強,我還可以再開,開冷氣強一│
│ │ 點給你。 │
│ │一越南女子(似杜聲):好。 │
│ │馬:好,有本事你就不要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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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25 │杜:我會死掉。 │
│ │馬:我管你死掉,死掉你家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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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41 │藍色上衣女子戴上口罩。紅色上衣女子在畫面右下角來回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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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7 │白色上衣女子從廁所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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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17 │越南女子:哥哥我好冷喔。 │
│ │馬:你好冷關我家屁事啊?他繼續講我就繼續用啊。最好是繼續講│
│ │ 沒關係。 │
│ │杜:他講又不是我講。這樣我感冒怎麼辦? │
│ │馬:這是你家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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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10 │杜自畫面右下角出現,雙手插口袋,腳不斷來回行走抬腿走動。 │
│ │馬:你跟他講,他要繼續講,我就繼續吹。他如果還在這邊搞怪 │
│ │ 的話,我跟你講,我會治他的,你放心。我跟你講,你要不冷│
│ │ 的話,你就叫他不要講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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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30 │有越南女子以越語低聲交談。 │
│ │馬:你很皮啦,等(無法辨識)你就知道了。 │
│ │雙:我們不是在講你的事,我們講我們的事,你這樣會冷死人你知│
│ │ 不知道,你是警察。 │
│ │馬:很抱歉,我不是警察。 │
│ │雙:不是警察為何來這邊上班。 │
│ │馬:你在那邊已經被我關四次了。 │
│ │雙:我們不是怎麼樣,我們跟朋友聊天怎麼樣。 │
│ │越南女子仍繼續低聲交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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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57 │馬:我不用打你啦,我就給你冷死就好了。我不用打你。打你我還│
│ │ 嫌我的手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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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 │(多名越南女子抱怨感冒及很冷) │
│ │馬:繼續講啊,我會讓你們冷到。 │
│ │越南人:哪有這樣的,我們會感冒。 │
│ │馬:感冒?還有人沒蓋睡袋呢。你有沒有聽到隔壁在講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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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06 │杜出現於右下角,繼續以同一方式走動抬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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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10 │阿雙穿外套走向右下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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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06 │杜穿一黑色短外套,仍來回走動(背景仍有重咳聲不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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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40 │杜入廁,馬未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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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07 │杜站回,開始來回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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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05 │越南女子中有人喊隊長,畫面中多名越南女子起身聚向右下角,表│
│ │示冷氣那麼強,大家都感冒了。剛吃飽怎麼睡覺。 │
│ │馬:1點叫你們睡覺不睡覺,你們盡量投訴沒關係。 │
│ │(爭吵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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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上開監視器畫面雖未包括欄杆外及被告所在位置,未能攝得 現場全貌,惟就被告與收容人之對話口角爭執及收容人當場 反應觀之,被告原再三催促收容女子就寢,惟渠等閒聊、玩 撲克牌,收容女子猶有回嘴稱甫用餐畢如何睡覺云云,被告 終至不耐斥罵,收容女子復有回嘴爭執,被告稱「你給我站



到那邊,你給我站到一邊,話很多喔。」、「你給我站好, 你給我動看看,待一會兒我手鐐腳鐐就過來了喔」等語,收 容女子復對被告回嘴「你要打我嗎」等語,被告繼稱「我打 你啦,怎樣」、「你欠打嘛你」、「皮在癢是不是」等語, 嗣有收容女子嘔吐、打噴嚏、流鼻涕、咳嗽等身體不適之反 應,並抱怨寒冷及感冒,亦有穿衣、戴口罩、雙手插口袋、 不斷來回行走抬腿走動等取暖動作,而被告尚揚言稱:「你 不要以為我吃不掉你」、「....還要你冷氣再強,我還 可以再開,開冷氣強一點給你」,收容女子反應恐會死掉、 好冷、會感冒等情,被告另稱「我管你死掉,死掉你家的事 」、「你好冷關我家屁事啊?....」、「這是你家的事 」,並就收容人中仍有人談話,繼揚言:「你跟他講,他要 繼續講,我就繼續吹。他如果還在這邊搞怪的話,我跟你講 ,我會治他的,你放心。我跟你講,你要不冷的話,你就叫 他不要講話。」、「我不用打你啦,我就給你冷死就好了。 我不用打你。打你我還嫌我的手痛」,迄容收容女子中有人 喊隊長,畫面中多名越南女子起身聚向右下角,表示冷氣那 麼強,大家都感冒了等情,被告尚稱一點叫你們睡覺不睡覺 ,你們盡量投訴沒關係云云,被告在場再三揚言還要你冷氣 再強、開冷氣強一點給你、他要繼續講我就繼續吹、你要不 冷的話就叫他不要講話、冷死就好了等語,被告在場提及如 有不服從即增強冷氣及繼續吹等事實,更與證人杜氏心、阿 雙、TRAN XUAN THANH及時保寧指證情節相符。而證人杜氏 心固有在現場來回走動之情事,惟其動作顯見意在取暖,而 被告猶另稱命其站到那邊、站到一邊、給我站好,給我動看 看,待一會兒我手鐐腳鐐就過來了等語,亦與證人杜氏心、 阿雙、TRAN XUAN THANH指證被告命杜氏心罰站一節相符。 再者,證人馮可武於偵查中證稱:10月1日12時其交班被告 ,吃完飯後在備勤室休息,有聽到聲音,應該是被告要求吃 完飯後睡覺,也有聽到外勞吵雜及反駁的聲音等語(見96年 度他字第3483號卷一第93頁),顯見當時被收容人與管理人 員已有異狀,亦足佐參上情。
㈤又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問:對杜氏心證言有何意見?) 我並沒有限制他在收容所欄杆內之自由,他當時還有跟其他 外勞交談,另外電扇的位置如我呈圖所示在值班表是後方, 我沒有動電扇及冷氣,我也沒有說以為我沒有辦法吃掉你的 話,我沒有講你們要講話我冷氣要開的愈強,而且冷氣是要 以遙控器遙控該冷氣,在值班台沒有辦法控制,我也沒有禁 止他去尿尿,我有看到有人在吐,事實上是他跑到廁所那邊 ,說為什麼要管我們睡覺,我再處理他的事所以沒有注意到



旁邊在吐,他還不斷和我爭辯,我沒有拿吹冷氣的事情逼他 們睡覺,他還挑釁我說『警察你打我,打我阿』,旁邊有外 勞叫他睡覺他還是繼續站著。」云云(見96年度他字第3483 號卷二第19頁),其否認曾稱以為我沒有辦法吃掉你之話語 及揚言增強冷氣及移動電扇之事,其辯均與上開現場監視器 錄影光碟內容不符。被告復於偵查中辯稱:「(問:對於勘 驗筆錄有何意見?【告以要旨】)白衣女子在監視器下照不 到他,另外46分53秒是對阿雙講的,因為阿雙在警局就不規 矩,就56分50秒之對話,我有先向他表示我沒有辦法離開, 現場只有我一個人沒有其他值班的人,57分57秒我講的是氣 話,我根本沒有辦法去開冷氣,1小時2分10秒的確是我要求 阿心叫阿雙不要講話,1小時6分57秒的話是在回應他41分15 秒的對話,1小時7分20秒的時候我的意思是A室都睡覺B室都 不睡覺。我沒有凌虐他們的意思,我是好意,他們幾個外勞 向我挑釁,因為當時有很多外勞向我對話,因此勘驗筆錄中 的對話並不一定對特定人說的,就檢察官有關於我說話的部 分我有這樣對他們說,但我沒有凌虐他們的意思。」、「就 勘驗筆錄46分53秒的話,我認為為是我口誤,才會講到我會 吃掉你。」、「我沒有凌虐他們的意思」云云(見96年度他 字第3483號卷二第20、21頁),嗣經檢察官告以勘驗現場監 視錄影內容結果,被告始改口稱確有如此對話,惟係氣話、 口誤,實際上並無開冷氣云云。而被告於原審法院訊問時雖 否認冷氣強吹及移動電扇云云,惟亦供稱:「(問:依你主 觀認定,你有無違反規定?)我認為有違反規定,不應該把 電扇往前挪,冷氣部分外勞說很冷,我當時穿長袖制服,沒 有感覺到冷」、「(問:在檢方勘驗的光碟有無爭執?【告 以要旨】)沒有爭執。」「我沒有打外勞,應該有給他精神 上的虐待」等語(見96年度聲羈字第1809號卷第7至9頁), 即自承現場收容人有反應寒冷,且其有往前挪動電扇,並自 認其係精神虐待收容人等情。被告復於本院本審審理中辯稱 :「我在收押禁見的時候,檢察官、法官有用職權對我施壓 ,讓我在當時心生恐懼,我那時候就是腦筋一片空白,我當 時不知道我講的是什麼,其他部分沒有意見。」云云(見本 院本審卷第117頁),然上開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訊問時之 供述時,原審法院尚未裁定羈押,此觀諸原審於是日訊問後 始行諭知羈押禁見甚明(見96年度聲羈字第1809號第8頁反 面),被告顯非因遭羈押禁見時方為上開供述。且被告上開 偵查中及法院訊問時,猶有其委任之律師在場並於訊問筆錄 簽名(見96年度他字第3483號卷二第24頁;見96年度聲羈字 第1809號第9頁);其已有辯護人在場保障之權利,而被告



雖於原審法院訊問時供承有精神虐待收容人,惟仍有諸多設 詞申辯,已如前述,其於本院本審始行誣稱檢察官、法官職 權施壓不正方式取供,顯與事實不符,無足採信。 ㈥證人即臺中市專勤隊副隊長王中仁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稱: 我下午一點半從外面吃飯回來,當時代理隊長就說有事情要 跟我談。隊長有跟我說收容人反應冷氣太冷,不舒服。我有 進去收容所,我當天穿短袖,我進去並沒有感覺有特別異常 。就是沒有像代理隊長所說的收容人反應冷到不舒服的情形 云云(見本院前審卷第123頁反面)。證人馮可武於本院前 審審理中證稱:當天下午一點多左右,交接的時候清點財物 袋,少了一袋,因為夾在一起,沒有點清楚,我進去收容所 以後,重新清點,數目才相符;我再進去五分鐘左右,當時 我穿短袖,到外面就是熱,到裡面就比較涼快,但因為人多 ,感覺還是很悶熱云云(見本院前審卷第125頁),證人即 臺中專勤隊人員楊文志於原審證稱:當日其接被告的班,並 無發現冷氣很冷云云(見原審卷第71頁),渠等雖均證稱並 無溫度過低寒冷之情事,然此非惟與證人杜氏心、TRAN XUAN THANH、時保寧上開證述不符,而證人馮可武於本院本 審中證稱:其與被告以前是同事,沒有什麼不愉快的事情, 至於證人時保寧是96年9月初調來的,他跟當時署長吳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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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