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萬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境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上訴人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張右人律師
蔡昆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仍待上訴
人提供其交付被上訴人第二次買賣契約標的物之詳細時程,並經
兩造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庭作證始臻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100年 8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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