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1065號
TPHV,99,上,1065,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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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北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上訴人  陳總誠即振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店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0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7年5 月至6 月間,陸續 委託被上訴人加工木質地板數批,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並 經上訴人簽收無訛,經統計,其加工款為新臺幣(下同)15 ,903元、114,823 元,合計130,726 元。詎上訴人竟未依約 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 訴人如數給付130,72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㈡上訴人抗辯:其對被上訴人請求之加工款金額並無意見,惟 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經送交上訴人客戶指定處所後,發 現具有不準、不直、不平、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 空隙、死節等嚴重瑕疵,上訴人因屢遭客戶退貨、退款而罹 受重大損失。上訴人委由訴外人劉英南林耀庭請求被上訴 人妥適處理修繕事宜,被上訴人非惟否認其所加工之木質地 板具有瑕疵,甚或拒絕修繕,則於被上訴人修補瑕疵前,上 訴人自得拒絕給付加工款。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未為完全給 付,遭客戶退貨、退款,受有如附表所示貨款、材料不能使 用之損害,合計1,565,491 元,被上訴人就此應負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之責,是縱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加工款 ,上訴人亦得以上開損害賠償債權為抵銷,抵銷後,被上訴 人已無加工款可資請求等語。
二、反訴部分:
㈠上訴人於原審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具有不準 、不直、不平等嚴重瑕疵,致其遭客戶退貨、退款,受有如 附表所示貨款、材料不能使用之損害,合計1,565,491 元, 此一損害係被上訴人未為完全給付所致,被上訴人就此應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爰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565,491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98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 語。
㈡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反訴主張之事實理由,或與兩造加工 之約定不符,或未提出具體證據,所為請求並無理由。被上 訴人係依上訴人之指示加工,上訴人委託其加工之範圍僅: 以砂光機將原本高低不平、有凹痕、壓痕之木地板砂平,復 以修邊機將原本彎曲之木地板修直,再以四面刨機器、雙頭 打榫機製作公榫及母榫,最後以砂光機提高木地板材質表面 之光潔度等,並未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 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關於上訴人遭客戶以木 材本身有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 為由退貨之事,均與被上訴人無涉,上訴人就此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損害,尚屬無據等語。
三、本訴部分,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0,726 元, 及自97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 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反訴部分,亦經原審為上訴人全 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對本訴、反訴,均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本訴部分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駁回。反訴部分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1,565,491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8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四、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約定之加工範圍是否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 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
⒈兩造約定之加工範圍僅:以砂光機將原本高低不平、有凹痕 、壓痕之木地板砂平,復以修邊機將原本彎曲之木地板修直 ,再以四面刨機器、雙頭打榫機製作公榫及母榫,最後再以 砂光機提高木地板材質表面之光潔度等四項,不包括處理木 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 瑕疵,已據證人即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廠長之王丕宏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我加工的範圍不包括修復脫膠、蟲洞多、厚 度不足,厚度不足的木板在加工前淘汰不做了,退還給被告 。補蟲洞的費用很高,不在加工的範圍內。如果嚴重脫膠就 不加工,小縫隙被告自己回去補,不在我們的加工範圍內」 、「我有反應厚度不足、花梨木選錯面、蟲洞多及脫膠的問 題。蟲洞多沒有幫她們修補。選錯面的部份老闆有請被告劉 英雄到我們公司查看。被告說選錯面的木板按照已經砂光過



的那一面繼續作」、「(出貨單上部分木板記載「已補土」 三個字是何意?)員工不知道補土沒有包含在加工範圍內, 有補一點點,後來就沒有做了,因為不包含在加工的範圍」 、「(對於脫膠花梨木是否仍有加工?)脫膠就不加工。但 如果有木板膠合時有一點小縫的部份我們會加工,嚴重就不 加工」、「(嚴重不加工部分,後來如何處理?)就退回。 」、「(原告所提B級花梨指接派工單,為何沒有脫膠嚴重 退回的記載?)有用出貨單作退回的動作,沒有記載在派工 單上」、「(原告所提花梨雜木派工單,為何有退回無法加 工花梨木的記載?)那一批就是修改的,有厚度寬窄的不能 修改的就退回,所以特別的註記」等語(原審卷一第147-14 9 頁)。而被上訴人所提之出貨單,部分註明「需補土」, 部分註明「已補土」等字樣,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出貨單在 卷可憑(原審卷一第133-134 頁),兩造約定之加工範圍如 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 、死節等瑕疵,被上訴人應無於出貨單上加註上述文字之可 能,否則豈非自曝其並未依約加工而有違約之嫌?況被上訴 人加工之木質地板嗣經上訴人委託伯僑噴漆廠噴漆並補土, 業據證人即伯僑噴漆廠員工李詰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如果木板有凹洞的話,你們公司會補土嗎?)老闆娘有指示 ,我們才會做補土」、「(訴訟這批木材是否有作補土?) 有」等語(原審卷一第55-56 頁),倘兩造約定之加工範圍 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 、死節等瑕疵,上訴人何須自行支出費用委託伯僑噴漆廠進 行補土,兩造約定之加工範圍確未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 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堪予認定 。
⒉上訴人雖主張兩造約定之加工範圍包括單面砂光,而臺灣省 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鑑定報告已載明「單面砂 光」項目應含諸如木材本身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 空隙、死節等之一般修復,木材本身脫膠、蟲洞、凹洞、細 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仍屬被上訴人應為處理之範圍 等語。惟查:所謂「砂光」之項目,係為降低木板表面粗糙 度,將表面不平之木板以砂光機砂磨,使之較為平整,提高 均勻、光滑度,至脫膠,應以「拼板機」處理,蟲洞及細縫 ,應以「補土」處理,指接空隙應以「指接機」處理,「砂 光」之目的,顯非在於處理木材本身脫膠、蟲洞、凹洞、細 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系爭鑑定報告既謂木材本身脫 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之「一般修復」 ,其所謂修復,應指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



死節等瑕疵甚為輕微之情形而言,至瑕疵情形嚴重者,則非 被上訴人處理之範圍,凡此,觀諸系爭鑑定報告同時提及「 但較為嚴重瑕疵材質應以淘汰並加以管制,以防混雜於良品 中使用」等語即明(原審卷二第38頁)。況被上訴人曾於97 年5 月21日97年5 月26日,將花梨1 件以「不良」未加工退 回,及將紫檀指接計4 件「未加工」退回,有出貨單附卷為 憑(原審卷一第129 、131 頁),兩造約定之加工範圍如包 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 死節等瑕疵,則被上訴人何能將之退回?上訴人就被上訴人 退回一事何以未予異議?上訴人援引系爭鑑定報告之記載主 張加工之範圍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 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尚非可採。
㈡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有無不準、不直、不平等嚴重瑕疵 ?
⒈關於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有無不準、不直、不平等嚴重 瑕疵,經原審送請臺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鑑定結果,認系爭木質地板經以現場取樣之木地板成品檢驗 ,尺寸規格為180 ×12.5×1.6cm 實木積成材,平直度以通 常之技法加工僅屬合於一般標準,並無不準、不直、不平等 瑕疵,按取樣成品鑑定及送SGS 鑑定報告書數據顯示,並未 有明顯之收縮、膨脹、變型等瑕疵,該批材質屬合乎一般之 木質地板標準,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35 -40 頁),足見系爭木質地板並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 。
⒉上訴人雖以系爭鑑定報告所謂之「一般標準」不明,且該鑑 定結果與其出貨後屢遭客戶退貨之情形不相一致,質疑系爭 鑑定報告之可信度。惟查:關於系爭木質地板之鑑定結果, 臺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已再次確認依取樣 之木地板成品檢驗結果,確實僅合乎一般標準,含水率及吸 水厚度膨脹率,依照試驗數據報告勉強可達到最低標準成品 ,並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有該會98年7 月29日省室 聯泰字第9803151 號函附卷可參(原審卷二第97頁)。而所 謂之「一般標準」,係指裝修業界所採用之木地板材料,無 特殊之材質或施工規範,亦據本院向臺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 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查屬實,並有該會100 年4 月28日省室 聯權字第10004053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0-81 頁)。上 訴人就系爭木質地板為特殊材質或其客戶有特殊施工規範要 求,並經列為兩造約定之加工內容,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 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茍合於一般標準,即無不適於通 常使用之瑕疵,系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木質地板合於一般標



準,而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其所為之鑑定自為可採 ,堪認被上訴人已依債之本旨履行,而無不完全給付情事, 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有不準、不直、不平等 嚴重瑕疵,難謂可採。
⒊上訴人復主張木質地板有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應以 木質地板公榫對公榫、母榫對母榫之拼接方式為測試,並舉 證人林耀庭為證(原審卷一第144 頁)。惟查:上訴人就此 一測試方法並未提出專業、客觀之文獻、專家為憑,而證人 林耀庭提出該測試方法,亦係轉述他人說法,上開測試方法 是否準確、可採,尚有未明。而系爭木質地板有無不準、不 直、不平等嚴重瑕疵,業經原審委由專業之室內設計裝修商 業同業公會鑑定,該會就所鑑定之標的,復本其專業採樣, 予以實際測量、專業判斷,其所為之鑑定自較當事人自行拼 接、目測確認精確,本院認無再以上開方式為測試之必要, 併予敘明。
⒋上訴人另主張系爭木質地板因不直無法施工,遭訴外人淡水 三芝北勢子賴德豐餐廳退回,系爭木質地板確有不準、不直 、不平等嚴重瑕疵。惟查:該批木質地板遭退貨之原因,除 地板板材不直無法契合外,另包括地板表面蟲洞過多等原因 ,業據證人吳永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聽到師傅講有蟲 洞,但我不知道什麼是蟲洞」等語(原審卷一第146 頁), 並有賴德豐寄發之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28-30 頁 ),足見上訴人遭客戶退貨之原因尚包括木質地板蟲洞過多 之瑕疵,系爭木質地板是否確因不直無法施工而遭退回,即 非無疑,自不得僅以該退貨之事實,即謂系爭鑑定報告所為 之鑑定為不可採,或系爭木質地板確有不準、不直、不平等 嚴重瑕疵。
㈢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有無選面錯誤之瑕疵? 被上訴人固於原審自承選面一事,乃加工過程之例行事項, 原即不須約定。然上訴人提供之木質地板本身即有脫膠、蟲 洞多、厚度不足之情形,部分木質地板來料時即已選面錯誤 ,上訴人派員查看後,同意按已砂光那一面繼續加工,業據 證人王丕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原告交給被告的木材是由 我分配給員工加工,木材我有看過,木材是分三批送過來的 ,第一批是單純修改的,第二批是非洲柚木,第三批是花梨 木,全部都是要作成型加工的。大部分的材料本身有脫膠、 蟲洞多、厚度不足的情形,大部分的花梨木來料時就選錯面 ,花梨木也有脫膠、蟲洞多、厚度不足的情況」、「我有反 應厚度不足、花梨木選錯面、蟲洞多及脫膠的問題。蟲洞多 沒有幫她們修補。選錯面的部份老闆有請被告劉英雄到我們



公司查看。被告說選錯面的木板按照已經砂光過的那一面繼 續作」、「(有無看到劉英雄過去找你們老闆,有告訴他說 正反面選面問題後,繼續在已經砂平的木面上加工,這是你 親眼見的事情嗎?)劉英雄有去查看我知道,機器操作員田 正光跟老闆有在場,事後我有問操作員,操作員說照被告的 意思在砂光那一面施作」等語(原審卷第147 、150 頁)。 倘被上訴人確有選面錯誤情事,何以上訴人同意按已砂光那 一面繼續加工而無異議?被上訴人主張其未選面錯誤,選面 非瑕疵之原因所在,應屬非虛。
㈣被上訴人得否請求給付上訴人給付加工款130,726 元?上訴 人得否以瑕疵尚未修補為由拒絕給付加工款?其所為之抵銷 抗辯有無理由?其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貨款、材料不能使 用等損害1,565,491 元?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加工木質地板數批,加工 款為15,903元、114,823 元,合計130,726 元,已據其提出 出貨單、統一發票為證(原審卷一第127-137 頁),且為上 訴人所不爭,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而兩造約定 之加工範圍,並未包括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 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之處理,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 板經鑑定後,復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其所為之加工 亦無選面錯誤情事,則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有 瑕疵為由,抗辯其於被上訴人修補瑕疵前得拒絕給付加工款 ,及其因該等瑕疵受有貨款、不能使用材料之損害1,565,49 1 元,其得以之為抵銷,並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該部分損害, 均非可採。依此,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加工款130,726 元,洵屬有據,而上訴人依債務不履行 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如附表所示貨款、材料不能使用 等損害1,565,491 元,則非正當,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本訴部分,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系爭木質地板之 加工,其所加工之木質地板並無瑕疵,上訴人所為拒絕給付 、抵銷之抗辯,均非可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加工款 ,核屬有據。反訴部分,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並無瑕疵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加工之木質地板有瑕疵為由,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如附表所示貨款、材料不能使用等損害,洵非正當 。從而,本訴部分,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 人給付130,72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8 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反訴部分,上訴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上訴人1,565,491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 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本訴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反訴部 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均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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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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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項目 │數量及品名 │ 計算依據 │合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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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款損失 │60坪非洲柚木 │ 實際售價 │25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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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款損失 │23坪花梨木 │ 實際售價 │14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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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損 │270.37坪非洲柚木│ 每坪成本價 │1,162,5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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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565,4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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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昌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