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4號上 訴 人 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上 訴 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被上訴人 林命嘉 陳佳玲 陳建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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