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8年度,104號
TPHV,98,重上更(一),104,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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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上 訴 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
被上訴人   林命嘉
       陳佳玲
       陳建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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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泰賓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