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周進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淑美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周淑美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生活困 難,已三餐不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聲請人民國99年無所得,亦無財產 ,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