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70號
TPHV,100,再易,70,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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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70號
再審原告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翊駿行有限公司(原熾盛行有限公司)間,因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98年度
上字第5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70萬3,808元,應徵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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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駿行有限公司(原熾盛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