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成麟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丁中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婉均原名莊富淑.選任辯護人 金志雄律師被 告 邱名福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朱柏璁律師 趙文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號、98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9年 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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