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0年度,378號
TPHM,100,聲再,378,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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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7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季步鑾
      季方惠心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5881
號,中華民國87年12月1 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87年度自更字第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原確定判決不依有利聲請人之勞工保險退保 申報表、協議書審理,未適用民國74年修正前民法第1013條 第4 款、第1017條規定,顯有錯誤。又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 人財產、債權證據虛假,抵押權不實,然相關財產、債權人 均經臺灣士林法院88年度拍字第569 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 拍賣抵押物事件),另聲請人季步鑾季方惠心方業緯於 92 年3月3 日亦曾成立訴訟上和解在案,均具有確定判決效 果,足認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懇請撤銷原判決云云。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 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 、第43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季步鑾季方惠心前以同一原因,對本院87年 度上易字第58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所稱各節 ,前經聲請人向本院多次聲請再審,並經本院多次認為無再 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且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182 號裁 定即認定聲請人係「重覆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 審不合法而駁回聲請,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茲聲請人再以 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說明,因認本件聲請再審之程 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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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