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受刑人黃建嶂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魏新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