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591號
TPHM,100,聲,2591,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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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振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振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振成因偽造有價券案件,經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 ,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 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266 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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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