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84號
TPHM,100,聲,2484,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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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銘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銘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朱銘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 本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嗣經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94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 年4月4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 第10001186211號函所附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 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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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