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黃翠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
付字第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黃翠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黃翠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 度上訴字第173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 度台上字第145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5月25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618 1號函及所附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