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09號
TPHM,100,聲,2409,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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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柱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柱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柱漢因背信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 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在案。受刑人於99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 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樂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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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