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72號
TPHM,100,聲,2372,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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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筱筑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任職「星際聯合傳媒事業有限公司」 之執行長,負責國際影片買賣及出口貿易業務,因公司經營 業務之需要,有出境至國外與客戶接洽相關買賣貿易事宜及 參加國際展覽活動。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均準時到庭,無任何 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前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4 月,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8 月在案,況被告之親友、 事業均在臺灣,當無規避刑責,潛逃國外之虞,懇請解除限 制出境云云。
二、按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 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 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 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之處分,係 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430 號 裁定參照)。故限制出境之處分,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之一 種,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 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 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三、經查:被告王筱筑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原審(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19號)審酌被告雖無羈押之必要 ,惟為利於審判程序之進行,依法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起限 制出境、出海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10月20日板院 輔刑修97訴2819字第074024號函在卷可稽。又被告㈠前於96 年4 月20日因犯詐欺罪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北 簡盛辰96偵緝965 字第123 號函,㈡另於98年8 月4 日因聲 請交保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士院木刑荒98偵聲120 字第0980213603號函,㈢目前因欠稅捐及罰鍰等案,分別予 以限制出境中,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 年8 月12日移 署出管忍字第1000122682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非僅因 違反公司法案而予以限制出境,尚因他案分別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財政部限制出境中,故 本院考量被告涉及諸多罪名、本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以及 訴訟進行之程度,認被告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自仍有



限制出境之必要。綜上,本件被告限制出境之原因既尚未消 滅,而聲請意旨所指諸情,核與限制出境之認定不生影響, 是所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一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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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際聯合傳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