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48號
TPHM,100,聲,2348,20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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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4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田統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0年度執字第1763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田統宏因違反 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14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受刑人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新竹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該署竟依檢察機關 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條第8項第4款「3犯以上施用 毒品者」之規定,不准其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雖曾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2次觀察勒戒、1次強制戒治,然前揭條文係 規定犯3次以上施用毒品,與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係違反懲 治走私條例之罪,顯有未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9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3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新竹地檢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字第1763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受 刑人固曾當場表示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惟隨後經其向該署 執行科承辦人員詢問及與其子商議後,認為易服社會勞動拖 延之時間較長,逕入監服刑時間較短,乃決定入監服刑,而 於承辦人員提供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上, 勾選「於詳閱前開須知後,確定不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欄位並簽名,復持交承辦人員備查,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前揭「易服社會勞動聲請 須知及聲請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既係自行放棄 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則聲明異議意旨所稱:其遭新竹地檢 署駁回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云云,顯非事實。從而,本件聲 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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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