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689號
TPHM,100,上訴,1689,20110811,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慶文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0年度醫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24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溫慶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沒收之宣告如附表二「沒收欄」所示;又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之宣告如附表二「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之宣告如附表二「沒收欄」所示。 事 實
一、溫慶文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且明知製造藥品未向中央衛生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 准領取藥品許可證,不得擅自製造。竟仍分別基於執行醫療 業務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6年間某日起至99年6月7日止,在 其位於臺北市○○區○○路26號12樓之8之住處、臺北市○ ○區○○路21號之「喜蕾咖啡廳」等地,以「DR.溫家文」 名義,透過病患口耳相傳介紹之方式,為附表一之(一)、 (二)所示之病患等實行把脈、視診及開立處方箋等醫療業 務;復另行基於製造偽藥進而販賣之單一犯意,於同上時間 ,接續提供藥材成分,或指示不知情位於桃園縣龜山鄉之「 尚德士製藥廠」,或自行於臺北市○○區○○路26號11樓之 12之處所,調製前開未經核准製造,分別含有Piperidenafi l(分子量459)、Emodin(大黃藥材所含成分)、 Geniposide(梔子藥材所含成分)、Paeonol及 Paeoniflorin(白芍、赤勺及牡丹皮等藥材所含成分)、 Eugenol(丁香、沒藥、辛夷、桂皮等藥材所含成分)、 Rhein(大黃、何首烏、決明子、紅三七、臭草等藥材所含 成分)、Naringin(枳殼、枳實、枸橘、柚等藥材所含成分 )等中藥材成分之偽藥(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部分標明 「正骨紫金丹」膠囊、「六味地黃丸+還少湯+白薇湯」藥 丸、「桂附地黃」藥丸、「六味地黃丸」等物,均作為其診 斷、治療之用予看診病患服用,並向前開病患收取每次約新 臺幣(下同)2, 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之醫藥費。嗣經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並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後,經該署於99年6月7日至臺北市○○區○○路26號 11樓之12、同號12樓之8等處所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已說明原審量刑未當之理由 略以:「被告溫慶文前曾犯有因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自86 年11月、12月間某日起,在台北市南港區○○○路68號明濟 診所內,為求診病患看診及開立處方,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並為取信病患,又偽造溫慶文名義之醫師證書及醫療機構開 業執照,嗣於88年11月23日,在上址為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南 港衛生所人員會同警方查獲,並扣得病患之診療紀錄單、偽 造之前揭醫師證書、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各一張及藥粉一包、 膠囊藥一罐,....」等語(其餘詳見上訴狀),並以附表列 出被告之前科,非空泛指摘,應認上訴已有具體理由,被告 辯護人主張公訴人上訴不合法,自不可採。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下述所引供述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一切客觀情況,認為將 該等證據列為證據,亦屬適當。
(二)又本院所引下列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 性,且並無證據證明並未真實存在,或屬於偵查機關違法 偵查行為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 ,自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慶文於偵查自承伊在台灣沒有 醫師執照等語(見他字卷第192頁);伊在台灣看病,約3 、4年期間,在台北市○○路26號的大廳及21的咖啡廳幫 預約的民眾看診、開藥號等語(見14243偵查卷第36頁) ;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伊是在台北市○○路26號12樓 之8及對面即長春路21號的咖啡廳「喜蕾」為病人看診, 長春路26號大廳伊是拿藥給人家,長春路26號11樓之12是 伊放藥材的地方,病患不會到那裡去;伊調製的藥大部分 是由伊提供成分,由桃園龜山的尚德士製藥廠調製的,尚 德士製藥廠是專門幫忙代工的,他也沒有問我有無核准字



號,除了尚德士製藥廠外,伊也會在北市○○路26號11樓 之12自己製作,同樣的藥少量的伊就自己做好,大量的如 一個月的,伊就會請尚德士製藥廠製作等語(見原審卷第 41頁反面)。
(二)次查,證人孫娟娟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住在長春路,伊很 少去長春路26號搜索現場等語(見4251號偵查卷第174頁 );溫忠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伊哥哥,長春路26號11 樓之12扣到的製藥器具,應該都是伊哥哥的等語(見4251 號偵查卷第184頁);證人鄭慈宜於偵查中證稱:因為伊 孩子臉上痘子長的很嚴重,朋友說某人小孩去找中醫很有 效,伊就跟他要電話,看病的地方是中山北路附近等語( 見4251號偵查卷第103頁);證人楊聰河於偵查中證稱: 伊記得是早上去看的;伊看完時醫生打電話叫一個人拿藥 上來,類似膠囊,就診地點應該是12樓之8等語(見4251 號偵查卷第108頁);證人王世芬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去 被告位於台北市○○路26號12樓之8看診處所看診,去過1 次;被告幫伊把脈;伊就是調理身體,被告沒說藥裡面有 什麼成分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86、95頁);證人黃 家豐於偵查中證稱;伊去過2次;被告幫伊把脈時有問伊 是否有腰痛的症狀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87、95頁) ;證人官怡伶於偵查中證稱:因為伊2年前有開刀治療, 從朋友處知道溫醫師把脈改善體質,前面3次看診,伊都 是先看病,再請他把藥郵寄,後2次是在咖啡館看病後, 他當場打電話請人拿藥下來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102 、103、109頁);證人毛玉鳳於偵查中證稱:經由朋友介 紹溫醫生,大約2次還是3次;伊會跟他電話聯絡,直接到 12樓之8,被告有把脈;被告是直接交中藥給伊,伊拿到 藥是膠囊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115、116、121頁); 證人傅文秋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去被告看診處所看診,被 告有把脈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128、135頁);證人 袁涵郁於偵查中證稱:伊有給被告看過病2次,他的看診 方式是詢問症狀,然後把脈,他有開藥給我等語(見1424 3號偵查卷第143、144、150頁);證人陳美芳於偵查中證 稱:伊有給被告看過病2、3次,他的看診方式是詢問症狀 ,然後把脈,他有開藥給伊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143 、150頁);證人黃素枝於偵查中證稱:伊有給被告看過 病2次,他的看診方式是詢問症狀,然後把脈,他有開藥 給伊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165、176、177頁)。(三)此外,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蒐證照片(見99年度 他字第4251號卷第157頁至第171頁)、99年6月15日勘驗



筆錄(見99年度他字第4251號卷第236頁至第250頁)、99 年6月25日勘驗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243號卷第40頁至 第44頁)等件在卷可證,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可 稽。
(四)依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該法所稱藥品,係指下列各款之 一之原料藥及製劑:⒈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 典籍之藥品;⒉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 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⒊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 生理機能之藥品;⒋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另依 同法第20條之規定,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⒈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⒉所含有效 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⒊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⒋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又依同法第39條1項 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 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 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 得製造或輸入。經查,檢察官將扣案之疑似藥物物品送經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驗結果,如附表二編號3 ,其中扣押物品編號A1-3-3、A1-3-4所示之「LF」「TT」 膠囊,檢出Emodin成分(大黃藥材含Emodin成分);附表 二編號5,其中扣押物編號A1-5-2所示之「龍膽」膠囊, 檢出Geniposide成分(梔子藥材含Geniposide成分),附 表二編號8咖啡色膠囊,檢出Piperidenafil成分,該成分 為Varden afil(樂威壯之主成分)之類緣物,該成分以 藥物列管;附表二編號11,其中扣押物編號A2-3-2所示之 「TU」膠囊,檢出Paeonol及Paeoniflorin成分(白芍、 赤芍及牡丹皮等藥材含Paeoniflorin成分)、附表二編號 17所示「正骨紫金丹」膠囊,檢出Eugenol及Paeoniflor in成分(白芍、赤芍及牡丹皮等藥材含Paeoniflorin成分 ,丁香、沒藥、辛夷、桂皮及茵陳蒿等藥材含Eugenol成 分);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六味地黃丸+還少湯+白薇 湯」藥丸,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桂附地黃」藥丸,附表 二編號36所示之「六味地黃丸」,均檢出Paeonol成分( 係芍藥及牡丹皮等中藥材所含有之成分),附表二編號38 ,其中扣押物編號A2-27-2所示之「NT膠囊」,檢出Rhei n成分((大黃、何首烏、決明子、紅三七、臭草等藥材 所含成分)及Naringin成分(枳殼、枳實、枸橘、柚等藥 材所含成分);附表二編號39,其中扣押物編號A2-28-1



檢出Paeoniflorin成分(白芍、赤芍及牡丹皮等藥材含Pa eoniflorin成分);上開物品品名涉及中藥固有成方名, 且含中藥材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其他部分檢體,含中藥 材成分,惟用途未明,尚無法確認其屬性,倘經查明係供 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使用,則以藥品列管, 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14日FDA研字第09 90038816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99年11月25日FDA藥 字第0990069357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1424 3號卷第189頁至第207頁、第218頁至第219頁)。 而本件上開扣案物,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編號8(按即附 表二編號3中扣押物編號A1-3-3)主要是治療高血壓;編 號9(按即附表二編號3中扣押物品編號A1-3-4)主要是治 療代謝、如便秘等;編號11(按即附表二編號5中扣押物 品編號A1-5-2所示之「龍膽」膠囊)主要是治療退肝火; 編號16(按即附表二編號8咖啡色膠囊)主要是治療補充 精神、體力;編號17(按即附表二編號11中扣押物品編號 A2-3-2所示之「TU」膠囊)主要是治療子宮肌瘤等婦科; 編號20(按即附表二編號17所示「正骨紫金丹」膠囊)主 要是治療骨頭受傷;編號30(按即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 六味地黃丸+還少湯+白薇湯」藥丸)主要是顧腎;編號 34(按即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桂附地黃」藥丸)主要是 保腎;編號38(按即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六味地黃丸」 )主要是保腎;編號41(按即附表二編號38其中扣押物品 編號A2-27-2)主要是治療排便;編號42(按即附表二編 號39其中扣押物品編號A2-28-1)主要是治療貧血、氣虛 等語(見14243號偵查卷第37-39頁);於本院亦自承:伊 調製藥劑之目的就是賣給看病的病人等語(見本院卷第92 頁),應認上開物品,係供被告為診斷、治療之用,依藥 事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屬藥品,是上開藥品,均屬 偽藥,被告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自屬製造偽 藥。
(五)綜上事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無醫師資格,竟擅自為患者治病,自屬執行醫療業務, 且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竟擅自以青草研製成藥粉,自 屬製造偽藥,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51號裁判要旨參 照。又按上訴人製造偽藥、禁藥之目的,在於出售牟利, 是其製造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其販賣之低度行為自應為 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



裁判要旨參照)。
(二)核被告溫慶文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醫師 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 偽藥罪。
(三)被告販賣偽藥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依上開說明,被告販賣偽藥之低度行為,已為 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另犯藥 事法第83條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尚有誤會。(四)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 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 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所犯 醫師法第28條前段、藥事法第82 條第1項之犯罪,其本質 上各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是被告於上開密集期間,於 前揭地點,假冒合格醫師所為之多次醫療業務行為,並多 次製造偽藥之行為,在行為概念上,各應評價認係包括一 罪之集合犯。
(五)被告利用不知情位於桃園縣龜山鄉之「尚德士製藥廠」製 造偽藥犯行部分,屬間接正犯。
(六)被告所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罪,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二罪之 行為態樣並不相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上開二罪乃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亦有誤會。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查扣案物品經 送檢驗結果另分別檢出含有Emodin(大黃藥材所含成分)、 Geniposide(梔子藥材所含成分)、Rhein(大黃、何首烏 、決明子、紅三七、臭草等藥材所含成分)、Naringin(枳 殼、枳實、枸橘、柚等藥材所含成分)等中藥材成分,上開 扣案物品,係供被告診斷、治療之用,自應屬藥品,未經核 准擅自製造,自屬偽藥,已如前述,原判決未予論列,即有 未洽。(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位於桃園縣龜山鄉之「尚德士 製藥廠」製造偽藥犯行部分,屬間接正犯,原審未予說明。



(三)次按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又藥事法第 88條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 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 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 」,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 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裁判要旨參照)。醫師法第28條前段、 藥事法第88條採義務沒收主義,為刑法第38條有關沒收規定 之特別法,自應優先於刑法而適用。原審判決既認定附表二 編號8、17、27、31、36所示檢出中藥成分之偽藥,亦屬被 告供違反醫師法所用之藥物,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醫師法第28條前段宣告沒收,乃於被告違反藥事法 說明時,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重覆宣告沒收,亦有未 洽。(四)另查,被告前曾因違反醫師法等罪經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 刑4 年確定,復犯本件違反醫師法罪;又被告診療之人數眾 多,嚴重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原審宣告緩刑,尚難謂為適當 。至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係出於為診斷並治療 病患疾病之單一犯意,同時為治療及調配藥劑之單一行為, 應該當於刑法第55條第1項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云云 ;惟查,被告所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之罪,二罪之行為態樣並不相同,被告主張係一行為犯之, 自非可採。公訴人據上開第(四)項理由,提起上訴,本院 認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開第(一)(二)(三)項可議 之處,爰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雖提出其在大陸取 得醫師資格證書等件,惟被告未取得臺灣合法中醫師資格, 即擅自執行中醫醫療業務,期間達3年左右,並製造偽藥販 售他人;另審酌證人黃素枝於偵查中曾證稱:伊吃了第一次 降膽固醇的藥之後都沒效,膽固醇反而飆到300多;伊有一 個朋友也是被帶去那邊看,他是乳癌末期在化療,被告說他 很嚴重,叫他趕快吃中藥,不知道是我朋友自己停西藥,還 是被告叫他停西藥,再回去檢查後指數很糟糕,主治醫師就 逼問伊朋友,他才講出來,伊覺得如果他的醫療行為影響癌 末病人,是非常嚴重的等語(見偵查卷第176頁),足認被 告行為有傷害國民健康之虞,應予非難,並被告坦承犯行, 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 罪手段、所得利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六、扣案物之沒收:
⒈違反醫師法部分: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 ,為其於偵查時供陳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4251號卷第192 頁);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至5、7至36、38至39、58所示之 物,分別係被告犯本案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所使用之藥物 、器械,爰併依醫師法第28條後段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 二編號1、6、40至49、51至54所示之物品,係供被告犯醫師 法第28條前段之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之物,係 被告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罪所生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⒉違反藥事法部分:藥事法第88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供製造、 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如附表二編號37、55至57所示之物品,係被告製造偽藥之器 材,爰均依藥事法第88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96年間病患資料
┌──┬────┬─────────────────────┬──────┐
│編號│ 病 患 │病歷或處方簽記載(註:TT、TU等係膠囊代號)│ 備註 │
├──┼────┼─────────────────────┼──────┤
│ 1 │ 陳敏秀 │黃*明益氣湯,300~ │參扣押物品目│
│ │ │ │錄表編號A2-3│
│ │ │ │0-1 │
├──┼────┼─────────────────────┼──────┤
│ 2 │ 陳靜怡 │溫膽湯等3成分100顆、及TT 100顆,早晚各3顆 │同上 │
├──┼────┼─────────────────────┼──────┤
│ 3 │ 林偉群 │U2+TO+皮膚*、黨蔘200顆,早晚各2顆 │同上 │
├──┼────┼─────────────────────┼──────┤
│ 4 │ 陳興南 │U+CF(各100),早晚各飯後各一顆 │同上 │
├──┼────┼─────────────────────┼──────┤
│ 5 │ 謝惠如 │100顆,睡前3顆,2box │同上 │
├──┼────┼─────────────────────┼──────┤
│ 6 │ 張于甫 │脾胃、基因、加黨參,早晚飯後3顆,3000元 │同上 │
├──┼────┼─────────────────────┼──────┤
│ 7 │ 江朝木 │1*耳散加魚**150、2、攝**光草粉,3、R150, │同上 │
│ │ │各一顆早晚飯後 │ │
├──┼────┼─────────────────────┼──────┤
│ 8 │ 汪淑美 │U20顆 │同上 │
├──┼────┼─────────────────────┼──────┤
│ 9 │ 曾榆澤 │2009年3月25日,皮膚*200顆早晚飯後3顆 │A2-30-1台北 │
├──┼────┼─────────────────────┼──────┤
│10 │ 林素嬌 │3月25日,55年6月1日生,三痹湯30顆,103+U,│同上 │
│ │ │TO+U早晚服用3000(元) │ │
├──┼────┼─────────────────────┼──────┤
│11 │ 江美麗 │魚鮮草100、D+TT+U各100,睡前2顆 │同上 │
├──┼────┼─────────────────────┼──────┤
│12 │ 江添壽 │桑寄生、杜仲等4成分,TO300、U100 │同上 │
├──┼────┼─────────────────────┼──────┤




│13 │ 羅日瑋 │UL等,7500 │同上 │
├──┼────┼─────────────────────┼──────┤
│15 │ 葉曉珮 │月參**山桂...等5種成分,6個月份 │同上 │
├──┼────┼─────────────────────┼──────┤
│16 │ 馬玉華 │血麻**加大黃、土元銀桂散、丹參,200顆,早 │同上 │
│ │ │晚3顆 │ │
├──┼────┼─────────────────────┼──────┤
│17 │ 王國富 │3/24鼻子不通、低血偏痛等,5/11桃赤湯、辣子│同上 │
│ │ │、胡子、**川七、另有植物仁、赤參、決明子…│ │
├──┼────┼─────────────────────┼──────┤
│18 │ 屠小姐 │生胃酸-桃赤湯;膀胱**-銀桂散 │同上 │
├──┼────┼─────────────────────┼──────┤
│19 │ 顏志斌 │96.03.24 NOSE ELLERGY辛**桃赤湯 │同上 │
├──┼────┼─────────────────────┼──────┤
│20 │ 許素華 │桃仁去瘀湯、意仁冷血湯、U(給) │同上 │
├──┼────┼─────────────────────┼──────┤
│21 │ 梁玉珍 │96.03.24尚未加高FL三冷血湯、銀桂散… │同上 │
├──┼────┼─────────────────────┼──────┤
│22 │ 黃 環 │(**姐姐)三冷血湯、銀橈散、桃赤湯 │同上 │
├──┼────┼─────────────────────┼──────┤
│23 │ 儲正盈 │無 │同上 │
├──┼────┼─────────────────────┼──────┤
│24 │ 謝耀麒 │背面:川貝田、海螵蛸、半斥潭心湯、辛未散…│A2-30-1花蓮 │
│ │ │102早上飯前(王家義診所掛號資料) │ │
├──┼────┼─────────────────────┼──────┤
│25 │ 謝長福 │背面:血麻家診,土元、三七、銀桂散,早上飯│同上 │
│ │ │後(王家義診所掛號資料) │ │
├──┼────┼─────────────────────┼──────┤
│26 │ 黃耀輝 │背面:血麻*診、玉花粉、土黃,早上飯前(王 │同上 │
│ │ │家義診所掛號資料) │ │
├──┼────┼─────────────────────┼──────┤
│27 │ 邱幹政 │背面:血麻+土元. . .早晚2,200(王家義診所│同上 │
│ │ │掛號資料) │ │
├──┼────┼─────────────────────┼──────┤
│28 │ 羅運棋 │背面:銀橈散、三七,200,早晚2飯前(王家義│同上 │
│ │ │診所掛號資料) │ │
├──┼────┼─────────────────────┼──────┤
│29 │ 李進傳 │背面:草分清尹+三七,200,早晚2PC(王家義 │同上 │
│ │ │診所掛號資料) │ │
├──┼────┼─────────────────────┼──────┤




│30 │ 王家義 │正面180身高、75體重…;背面:TO+U+LF個100 │同上 │
│ │ │,早晚飯後,Bloodsuger(掛號資料) │ │
├──┼────┼─────────────────────┼──────┤
│31 │ 劉仁智 │背面:U+TT+清鳳地黃湯,早晚(王家義診所掛 │同上 │
│ │ │號資料) │ │
├──┼────┼─────────────────────┼──────┤
│32 │ 陳玉村 │及葉榮華等LF, 血麻+粉,三七、丹參等 │同上 │
├──┼────┼─────────────────────┼──────┤
│33 │ 陳連進 │TO+U,早晚各兩顆 │同上 │
├──┼────┼─────────────────────┼──────┤
│34 │ 游 媄 │背面:U200+TT200,下午3~5時(王家義診所掛 │同上 │
│ │ │號資料) │ │
├──┼────┼─────────────────────┼──────┤
│35 │ 吳國棟 │背面:*耳散、魚鮮草…早晚1顆飯前200(王家 │同上 │
│ │ │義診所掛號資料) │ │
├──┼────┼─────────────────────┼──────┤
│36 │ 吳水雲 │背面:TT200+U100,早晚服用(王家義診所掛號│同上 │
│ │ │資料) │ │
├──┼────┼─────────────────────┼──────┤
│37 │ 吳長禮 │背面:TT+U+LF,下午3~5時,4顆,心脈缺氧、 │同上 │
│ │ │頭椎骨刺、腰椎骨刺、血油太多,晚上各1(王 │ │
│ │ │家義診所掛號資料) │ │
├──┼────┼─────────────────────┼──────┤
│38 │ 林榮英 │口腔癌,8或3月,青黛+豆潰淨漱口+C250,早晚│同上 │
│ │ │3,附名片上寫吃完藥連絡 │ │
├──┼────┼─────────────────────┼──────┤
│39 │ 楊錦煌 │參**散**山桂+TO+銀桂,早晚各一 │A2-30-2台南 │
│ │ │ │病歷 │
├──┼────┼─────────────────────┼──────┤
│40 │ 張素金 │TT+LF,下午3~5時 │同上 │
├──┼────┼─────────────────────┼──────┤
│41 │ 陳美鄉 │謝明秀/辛未散、*耳散、魚鮮草、**銀桂粉、白│同上 │
│ │ │芷,早上飯前3顆 │ │
├──┼────┼─────────────────────┼──────┤
│42 │ 吳秀月 │肝三草、甘***、2匙、通竅清血湯;水蛭+白 │同上 │
│ │ │**+***+三七,600,早晚3顆 │ │
├──┼────┼─────────────────────┼──────┤
│43 │ 楊麗嘉 │U100晚前2,U200+200+天花粉+清***,B=U各1顆│同上 │
├──┼────┼─────────────────────┼──────┤
│44 │ 楊麗鳳 │TT+TU+U早晚各一顆 │同上 │




├──┼────┼─────────────────────┼──────┤
│45 │ 郭信宏 │山桂0.2、**0.2+**+魚鮮草0.2,500顆 │同上 │
├──┼────┼─────────────────────┼──────┤
│46 │ 項白蓉 │U(晚上3#)+C(早上4顆)+LF+TT(飯前各1) │A2-30-2澎湖 │
│ │ │;5000 │病歷 │
├──┼────┼─────────────────────┼──────┤
│47 │ 張慶祿 │小活絡丹2.0、加竹地、鉤藤、乳香、**、板三 │同上 │
│ │ │根0.5,早晚各2顆,2個月 │ │
├──┼────┼─────────────────────┼──────┤
│48 │ 陳宥紅 │**明益氣湯2bog,5000 │同上 │
├──┼────┼─────────────────────┼──────┤
│49 │ 許緣份 │二陳湯、薏*仁、女**、桑寄生、杜仲、板三根 │同上 │
│ │ │、土*岑、防風各0.2或0.5不等,早晚飯後各3 │ │
├──┼────┼─────────────────────┼──────┤
│50 │ 黃美惠 │TT200顆、下午3~5時,吃4顆,3000 │同上 │
├──┼────┼─────────────────────┼──────┤
│51 │ 項家信 │29 DM、Head,未定(老先生未決定)(紅字) │同上 │
├──┼────┼─────────────────────┼──────┤
│52 │ 黃雪嬌 │(未)通竅清血湯0.2、加三七0.2、加蘆竹根 │同上 │
│ │ │0.3、加竹茹0.3、加麝香0.1、加桑根0.1 │ │
├──┼────┼─────────────────────┼──────┤
│53 │ 楊素月 │無 │A2-30-2 高雄│
├──┼────┼─────────────────────┼──────┤
│54 │ 高偉倫 │魚羶草、**草、**白目、石葦、白茅根,200, │同上 │
│ │ │早晚3顆 │ │
├──┼────┼─────────────────────┼──────┤
│55 │ 楊素月 │***、丹參土元、全蠍、百***、山楂、***…, │同上 │
│ │ │利水300,早晚4顆、三餐*前2大匙,收15000 │ │
├──┼────┼─────────────────────┼──────┤
│56 │ 李冠穎 │辛末散、**散、魚羶草…300顆 │同上 │
├──┼────┼─────────────────────┼──────┤
│57 │ 張釋尹 │TT1.5*5000 加百**草… │同上 │
├──┼────┼─────────────────────┼──────┤
│58 │ 林昀倩 │8才小梅…250*2,早吃3,5000 │同上 │
├──┼────┼─────────────────────┼──────┤
│59 │ 邱蕙菁 │*桂散、杜三根,吃2,2500 │同上 │
├──┼────┼─────────────────────┼──────┤
│60 │ 林秉政 │辛末散1.0、***、魚羶草0.5…早吃飯前 │同上 │
├──┼────┼─────────────────────┼──────┤
│61 │ 邱蕙菁 │LF,250,D,250,下午3-5時,5000 │同上 │




├──┼────┼─────────────────────┼──────┤
│62 │ 蘇淑連 │TT,***,150,150,下午3~5時 │同上 │
├──┼────┼─────────────────────┼──────┤
│63 │ 涂淑珍 │U100顆,TT250,下午3~5時,早吃3顆,2500, │同上 │
│ │ │3000 │ │
├──┼────┼─────────────────────┼──────┤
│64 │ 邱浩然 │清明利晚散200,早3顆,參*白木散,晚3顆, │同上 │
│ │ │5000 │ │
├──┼────┼─────────────────────┼──────┤
│65 │ 王瑞祺 │TT+14,皮膚100青黛、加膠、***,3000 │同上 │
├──┼────┼─────────────────────┼──────┤
│66 │ 詹少鈴 │LF200,桂根200、粉乾草、銀桂*、前胡,TO │同上 │
│ │ │200,早晚各1顆,6000 │ │
├──┼────┼─────────────────────┼──────┤
│67 │ 陳又瑞 │聽明益氣湯丸4500,呂耳散加魚羶草、****、蘆│同上 │
│ │ │竹根,200,7000,蒼耳散。 │ │
├──┼────┼─────────────────────┼──────┤
│68 │ 陳志成 │桂根、甘草、天花湯、蘆竹根加***,TO,6000 │同上 │
│ │ │。二、陳湯、答耳散、魚羶草、****、辛天散 │ │
│ │ │300顆,3000。(貼條註明:桂板杏仁等9種成分│ │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