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光輝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郭至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光輝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9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方光輝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 至民國100年9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0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