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銢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克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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