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1527號
TPHM,100,上易,1527,201108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樹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
676號,中華民國100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宗樹廖學欽(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緝中)、黃楊秋美 (業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死亡,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為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係來 源不明之贓物(上開贓物之所有人、失竊時間、地點,均詳 如附表所示),竟共同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由李宗樹 自民國98年3 月間起至同年4 月3 日間,在臺灣地區某處, 向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人,分23次分別收受後,於前開 期間內,在臺北縣、桃園縣境內不詳之便利商店前,分別交 付予廖學欽,由李宗樹以每天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僱用廖學欽,指示廖學欽自民國98年3 月15日起,承租桃園 縣八德市○○○街35號房屋,作為放置贓物及拆解組裝之場 所,並由廖學欽在上址租屋處,將前開如附表所示贓車之車 牌、引擎中座拆卸後,改懸掛、換裝李宗樹另行交付之合法 舊機車車牌、引擎中座(組裝後之機車車牌及引擎號碼詳如 附表所示),並以電烙鐵破壞贓車車身之紋身(毀損部分未 據告訴、起訴),再貼上貼紙後,交付李宗樹黃楊秋美2 人,伺機出售得利。嗣於98年4 月3 日晚間8 時30分許,為 警在上址租屋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 ,及一字起子3 支、十字起子3 支、榔頭2 支、T 字板手3 支、電鉻鐵2 支、鉗子3 支、活動板手1 支、固定板手6支 、固定夾1 支、剪刀1 支、砂輪機1 台、自製萬能鑰匙4支 、鑰匙6 支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紹雄羅秋英方永明、林雅婷、陳黎秀珍彭月花徐秀娥陳顥元陳幽蓉、黃建勳、李劭鵬李治宇、李 曉惠、李明坤卓玉蓮陳麗慧、邱惠美、彭月英吳慶和鍾月麗陳秀真鄭麗娟、陳木釵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法院及 本院聲請傳喚證人廖學欽以為證據,惟證人廖學欽經原審法 院傳拘未到庭通緝在案,並經本院傳拘無著,有原審法院及 本院送達證書、函文、拘票、報告書附卷(見原審審易卷第 39、42頁、原審易卷第21、22、39、59至64頁、本院卷第30 、31、36頁)可稽,足認證人廖學欽有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 之情形。茲證人廖學欽於警詢時關於本案待證事實之陳述, 係其對於親身參與本件事實所為陳述,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證 人廖學欽之警詢筆錄內容有受污染而不宜作為證據之瑕疵, 是其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檢察官援引作為認定被 告李宗樹涉本案之證人廖學欽於警詢時所為陳述,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開規定所述,其於警詢之陳述自具 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 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 不爭執(見原審審易字卷第29頁、原審易字卷第74頁至第80 頁,本院卷第42頁反面),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又卷內各項文書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故本院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李宗樹固坦承確有販售機車、車牌、引擎予廖學欽 ,並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 贓物犯行,辯稱:伊僅有販售合法之機車、車牌、引擎給廖 學欽,如附表所示之贓車、引擎,並非伊交給廖學欽,均與 伊無關云云。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均係失竊之贓物,其車牌號碼、所 有人姓名、失竊之時間及地點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 被害人呂紹雄羅秋英方永明、林雅婷、陳黎秀珍、彭月 花、徐秀娥陳顥元陳幽蓉、黃建勳、李劭鵬李治宇李曉惠李明坤卓玉蓮陳麗慧、邱惠美、古清嬌、彭月 英、鍾月麗陳秀真鄭麗娟、陳木釵於警詢中陳述綦詳( 見偵查卷㈠第59頁至第60頁、第68頁至第70頁、第76頁至第 78頁、偵查卷㈡第25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37頁 至第38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 58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5頁 、第79頁至第81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 97頁至第99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 115頁至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27頁至第129頁、



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39頁至第141頁),並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車籍查詢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警政E網通受理報 案E化平台系統列印資料各23紙(見偵查卷㈠第61頁至第67 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114頁至第157頁 、偵查卷㈡第28頁至第30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39頁至第 41頁、第47頁、第49頁、第50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59頁 至第61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70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第 78頁、第82頁至第84頁、第88頁至第90頁、第94頁至第96頁 、第100頁至第102頁、第106頁至第108頁、第112頁至第114 頁、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24頁至第126頁、第130 頁至第 132頁、第136頁至第139頁、第142頁至第144 頁)在卷可憑 ,顯見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均為贓物無訛。 ㈡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於98年4月3 日晚間8時30 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35號廖學欽之租屋處,查獲 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等情,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復有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見偵查卷㈠第86頁至第93頁、第197頁至第224頁 )附卷可憑。且被告自98年3月18日起至98年4月2 日止,陸 續將機車車牌、引擎交付廖學欽,由廖學欽在上址拆解、套 裝,再由被告、黃楊秋美騎乘套裝完成之機車離開,並於98 年4月2日晚間5、6時許,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車牌號碼8HV -972號機車交付廖學欽等情,亦據證人即跟監、查獲本件之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周政德林義豐陳金鐸蔡啟正於檢察事務官前證述明確(見偵查卷㈢第4頁、第5頁 ),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監視攝影翻拍照片(見 偵查卷㈠第172頁至第196頁)在卷可佐,復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前開監視攝影光碟屬實,有勘驗 筆錄(見偵查卷㈢第7頁、第8頁)在卷可參。參以如附表所 示之贓車,均係被告交付予被告廖學欽,並指示被告廖學欽 於上址拆卸、套裝一節,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學欽於警詢 中證稱:伊因缺錢,自98年3 月15日開始承租桃園縣八德市 ○○○街35號1樓,自98年3月20日開始替李宗樹套裝頂替贓 車,每天賺取2,000元工錢,警方於該處扣得之失竊機車、 引擎,均為李宗樹牽給伊的,李宗樹先將贓車及舊車籍之車 牌、引擎中座交給伊,伊拆解贓車後,將舊車籍之車牌、引 擎中座套裝頂替在贓車上,並以電烙鐵破壞贓車上之紋身, 再貼上貼紙,完成後將贓車交給李宗樹李宗樹黃楊秋美 都會來將贓車騎走,伊所拆下之贓車車牌則放入機車置物箱 內,亦交由李宗樹處理,由李宗樹販售給車行牟利,總共替 李宗樹套裝頂替20幾輛贓車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7頁至第33



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李宗樹每天給伊 2,000元,伊 自98年3 月20日開始替李宗樹拆車、套裝,處理好後,李宗 樹和黃楊秋美會一起來騎走機車,引擎烙印是李宗樹磨掉的 等語(偵查卷㈡第2頁至第3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證 稱:李宗樹指示伊承租八德市○○○街35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機車、引擎,均為李宗樹給伊的,李宗樹約每天牽1 台 機車給伊等語(見偵查卷㈡第2 頁、偵查卷㈢第26頁)明確 ,衡諸證人廖學欽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 均證述一致,且核與證人周政德林義豐陳金鐸蔡啟正 上開證述跟監、查獲情節及監視攝影翻拍照片相符,況證人 廖學欽與被告素無嫌隙,實無甘冒偽證罪責誣陷被告之可能 ,其上開所證,自堪採信,足認於廖學欽租屋處所查獲如附 表所示之贓車、引擎,確為被告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分 別收受後交付廖學欽,並指示廖學欽在上址租屋處套裝頂替 。至被告雖提出機車買賣合約書及機車行照影本為證,然上 開合約書及行照所載之機車,均與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 無關,尚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李宗樹辯稱:如附 表所示之贓車並非伊交給廖學欽云云,顯係事後畏罪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㈢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 就上開犯行,與廖學欽黃楊秋美間,有犯意聯絡,由被告 收受後,交由廖學欽拆解拼裝,廖學欽則以每日工資 2,000 元為李宗樹拼裝贓車,拼裝完成後再交由李宗樹黃楊秋美 2人,李宗樹黃楊秋美2人再就拼裝完成之車輛伺機出售牟 利,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收受贓物23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被告李宗樹本案罪證明確,適用刑法 第28條、第34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修正後同條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 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收受贓物,使被害人追索失 竊車輛不易,助長竊盜歪風,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與治安,侵 害他人財產權及造成監理機關對機車管理之不易,兼衡其素 行、犯罪手段、所收受贓物價值及所生危害非鉅,被告之素 行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其所犯之共同 收受贓物罪共23罪,各量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之諭知,亦屬妥適。被告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傳訊同案被告廖學欽,與伊相互詰



問,致諸多疑點無法釐清,且海山分局員警之證述無法證實 伊參與本案,懇請鈞院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云云, 惟查:被告自98年3月18日起至98年4月2 日止,陸續將機車 車牌、引擎交付廖學欽,由廖學欽拆解、套裝,再由被告、 黃楊秋美騎乘套裝完成之機車離開,並於98年4月2日晚間 5 、6時許,將車牌號碼8HV-972號機車交付廖學欽等情,業據 證人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周政德林義豐、陳 金鐸蔡啟正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監視攝影翻拍照片及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復據證人即 共同被告廖學欽業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伊自98年 3 月15日開始承租桃園縣八德市○○○街35號1樓,自98年3月 20日開始替李宗樹套裝頂替贓車,每天賺取2,000 元工錢, 警方於該處扣得之失竊機車、引擎,均為李宗樹牽給伊的, 李宗樹先將贓車及舊車籍之車牌、引擎中座交給伊,伊拆解 贓車後,將舊車籍之車牌、引擎中座套裝頂替在贓車上,並 以電烙鐵破壞贓車上之紋身,再貼上貼紙,完成後將贓車交 給李宗樹李宗樹黃楊秋美都會來將贓車騎走,伊所拆下 之贓車車牌則放入機車置物箱內,亦交由李宗樹處理,由李 宗樹販售給車行牟利,總共替李宗樹套裝頂替20幾輛贓車等 語纂詳,足見被告收受贓物之事實甚為明灼,是被告上訴意 旨指稱本案有疑點未釐清,海山分局員警之證述無法證實伊 參與本案云云,委無可採。至於同案被告廖學欽業經原審依 戶政機關戶籍資料傳拘均未到庭,並發布通緝,有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0年4月8日100年桃院永刑秋緝字第276 號通緝書 在卷足憑(見原審易字卷第63頁),嗣經本院再度傳拘無著 ,有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至 第36頁),惟被告就同案被告廖學欽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 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乙節並不爭執(見原審易字卷第29頁 ),且證人廖學欽前已就本案各情詳予供證,核與事實相符 ,業如前述,堪信為真實,本院認該證人雖未到庭應訊,亦 不影響本院對事實之認定,是被告上訴意旨指稱原審未傳訊 同案被告廖學欽,與伊相互詰問,致有諸多疑點無法釐清云 云,亦非可採。綜上,被告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失竊之重型機車 │失竊時間│失竊地點│被害人│警方查獲之物 │
├──┼────────────┼────┼────┼───┼────┬──────┤
│1 │車牌號碼:989-DLW │98年3月 │桃園縣桃│呂紹雄│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SE25BC-101511 │30日17時│園市成功│ │ │989-DLW │
│ │車身號碼:無 │10分許 │路2段127│ │ │ │
│ │ │ │號前 │ │ │ │
├──┼────────────┼────┼────┼───┼────┼──────┤
│2 │車牌號碼:162-DLJ │98年3月 │桃園縣平│羅秋英│機車1台 │未尋獲車牌 │
│ │引擎號碼:4TE-551181 │26日15時│鎮市環南│ │ │ │
│ │車身號碼:無 │許 │路2段31 │ │ │ │
│ │ │ │號前 │ │ │ │
├──┼────────────┼────┼────┼───┼────┼──────┤
│3 │車牌號碼:635-DEA │98年4月 │桃園縣中│楊美文│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FD076473 │3日15時 │壢市美仁│(配偶 │(機車電│635-DEA │
│ │車身號碼:無 │許 │街100巷 │方永明│門鎖頭損│ │
│ │ │ │內 │應訊) │壞) │ │
├──┼────────────┼────┼────┼───┼────┼──────┤
│4 │車牌號碼:287-DDZ │98年4月 │臺北縣三陳順亮│機車1台 │經套裝車牌號│
│ │引擎號碼:FD060767 │3日8時許│峽鎮大同│(配偶 │ │碼:KEZ-509 │
│ │車身號碼:無 │ │路88巷1 │林雅婷├────┼──────┤
│ │ │ │號前 │應訊) │引擎中座│引擎中座號碼│
│ │ │ │ │ │ │:FG554667 │
├──┼────────────┼────┼────┼───┼────┼──────┤
│5 │車牌號碼:506-DLJ │98年4月 │臺北縣鶯陳黎秀│機車1台 │經套裝車牌號│
│ │引擎號碼:E379E-164350 │2日18時 │歌鎮中正│珍 │ │碼:MCP-405 │
│ │車身號碼:無 │14分許 │一路47號│ ├────┼──────┤
│ │ │ │前 │ │引擎中座│引擎中座號碼│




│ │ │ │ │ │ │:4TF-300776│
├──┼────────────┼────┼────┼───┼────┼──────┤
│6 │車牌號碼:8HV-972 │98年4月 │桃園縣龜│彭月花│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KV015589 │2日22時 │山鄉萬壽│ │(機車電│8HV-972 │
│ │車身號碼: │許 │路2段943│ │門鎖頭損│ │
│ │RFGLA15W06S001461 │ │號前 │ │壞) │ │
├──┼────────────┼────┼────┼───┼────┼──────┤
│7 │車牌號碼:565-DHN │98年4月 │桃園縣桃│徐秀娥│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SD25UA-220708 │3日20時 │園市中正│ │(另有徐│565-DHN │
│ │車身號碼:無 │許 │三街191 │ │女友人楊│ │
│ │ │ │號前 │ │宏文履歷│ │
│ │ │ │ │ │等資料)│ │
│ │ │ │ │ │ │ │
├──┼────────────┼────┼────┼───┼────┼──────┤
│8 │車牌號碼:866-CVV │98年4月 │臺北縣三陳顥元│引擎號碼│866-CVV號車 │
│ │引擎號碼:KV017773 │1日9時30│峽鎮文化│(報案 │KV017773│牌未尋獲 │
│ │車身號碼:無 │分許 │路71號前│人許珮│號機車1 │ │
│ │ │ │ │筠) │台 │ │
├──┼────────────┼────┼────┼───┼────┼──────┤
│9 │車牌號碼:903-CGV │98年4月 │桃園縣龜│陳幽蓉│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KC741567 │1日16時 │山鄉萬壽│ │ │903-CGV │
│ │車身號碼:無 │許 │路2段662│ │ │ │
│ │ │ │號前 │ │ │ │
├──┼────────────┼────┼────┼───┼────┼──────┤
│10 │車牌號碼:877-CLF │98年3月 │臺北縣三│黃建勳│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DN049411 │31日21時│峽鎮復興│ │(機車電│877-CLF │
│ │車身號碼:無 │許 │路459巷 │ │門鎖頭、│ │
│ │ │ │內 │ │前檔板損│ │
│ │ │ │ │ │壞) │ │
├──┼────────────┼────┼────┼───┼────┼──────┤
│11 │車牌號碼:972-CJT │98年3月 │桃園縣中│李劭鵬│號碼SD25│ │
│ │引擎號碼:SD25LL-111731 │25日16時│壢市榮安│ │LL-11173│ │
│ │ │許 │一街458 │ │1號引擎 │ │
│ │ │ │號前 │ │1具 │ │
├──┼────────────┼────┼────┼───┼────┼──────┤
│12 │車牌號碼:812-DAV │98年3月 │桃園縣中│李治宇│號碼SA25│ │
│ │引擎號碼:SA25GC-705131 │25日22時│壢市榮安│ │GC-70513│ │
│ │ │許 │一街221 │ │1號引擎 │ │
│ │ │ │號前 │ │1具 │ │
├──┼────────────┼────┼────┼───┼────┼──────┤




│13 │車牌號碼:272-DLC │98年3月 │桃園縣桃│李曉惠│號碼SA25│ │
│ │引擎號碼:SA25GM-192961 │30日18時│園市桃鶯│ │GM-19296│ │
│ │ │30分許 │路70之1 │ │1號引擎 │ │
│ │ │ │號前 │ │1具 │ │
├──┼────────────┼────┼────┼───┼────┼──────┤
│14 │車牌號碼:329-DJG │98年3月 │桃園縣中│李明坤│號碼E379│ │
│ │引擎號碼:E379E-159479 │21日16時│壢市中山│ │E-159479│ │
│ │ │許 │東路2段 │ │號引擎1 │ │
│ │ │ │510號前 │ │具 │ │
├──┼────────────┼────┼────┼───┼────┼──────┤
│15 │車牌號碼:927-ECQ │98年3月 │桃園縣桃│卓玉蓮│號碼DN08│ │
│ │引擎號碼:DN00000000 │25日22時│園市中正│ │01242號 │ │
│ │ │許 │三街137 │ │引擎1具 │ │
│ │ │ │號3樓之3│ │ │ │
│ │ │ │前 │ │ │ │
├──┼────────────┼────┼────┼───┼────┼──────┤
│16 │車牌號碼:251-DLF │98年3月 │桃園縣龜│陳麗慧│號碼4TE-│ │
│ │引擎號碼:4TE-551108 │31日11時│山鄉山鶯│ │551108號│ │
│ │ │20分許 │路與中華│ │引擎1具 │ │
│ │ │ │巷口 │ │ │ │
├──┼────────────┼────┼────┼───┼────┼──────┤
│17 │車牌號碼:035-EFW │98年3月 │臺北縣樹│邱惠美│號碼SD25│ │
│ │引擎號碼:SD25KF-804505 │31日10時│林市保安│ │KF-80450│ │
│ │ │30分許 │街1 段與│ │5引擎1具│ │
│ │ │ │博愛街口│ │ │ │
├──┼────────────┼────┼────┼───┼────┼──────┤
│18 │車牌號碼:991-DLB │98年3月 │桃園縣中│古清嬌│號碼4TE-│ │
│ │引擎號碼:4TE-551763 │23日20時│壢市仁德│(報案 │551763號│ │
│ │ │許 │八街8號 │人吳孟│引擎1具 │ │
│ │ │ │前 │雯) │ │ │
├──┼────────────┼────┼────┼───┼────┼──────┤
│19 │車牌號碼:165-DJE │98年3月 │桃園縣中│彭月英│號碼SA25│ │
│ │引擎號碼:SA25GP-143843 │23日20時│壢市環中│(報案 │GP-14384│ │
│ │ │許 │東路2段 │人葉明│3號引擎1│ │
│ │ │ │362號前 │輝) │具 │ │
├──┼────────────┼────┼────┼───┼────┼──────┤
│20 │車牌號碼:HGN-571 │98年3月 │桃園縣八│鍾月麗│號碼FG51│ │
│ │引擎號碼:FG519564 │31日12時│德市力行│ │9564號引│ │
│ │ │許 │街23號前│ │擎1具 │ │
├──┼────────────┼────┼────┼───┼────┼──────┤




│21 │車牌號碼:281-BTT │98年4月1│桃園縣龜│陳秀真│號碼E379│ │
│ │引擎號碼:E379E-155159 │日11時50│山鄉萬壽│ │E-155159│ │
│ │ │分許 │路2段聯 │ │引擎1具 │ │
│ │ │ │邦銀行前│ │ │ │
├──┼────────────┼────┼────┼───┼────┼──────┤
│22 │車牌號碼:126-DCV │98年3月 │臺北縣土鄭麗娟│號碼SD25│ │
│ │引擎號碼:SD25UA-226391 │31日8時 │城市中央│ │UA-22639│ │
│ │ │50分許 │路4段35 │ │1引擎1具│ │
│ │ │ │號前 │ │ │ │
├──┼────────────┼────┼────┼───┼────┼──────┤
│23 │車牌號碼:950-DDL │98年3月 │桃園縣桃│陳木釵│機車1台 │經套裝為 │
│ │引擎號碼:KC753638 │30日11時│園市長沙│ │、號碼KC│ME5-556號車 │
│ │ │許 │街80號前│ │753638號│牌及引擎號碼│
│ │ │ │ │ │引擎1具 │KC228606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