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劉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村田莊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2,17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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