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6號
ULDV,100,補,116,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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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木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四川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70元(依訴訟標的金額130
  萬元計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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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