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木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四川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70元(依訴訟標的金額130
萬元計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