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345號
ULDV,100,繼,345,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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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陳花
      呂裕隆
      呂裕發
      呂承穎
      呂宛蓁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呂三奇(男、民國○○年○ 月○○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
水林鄉 ○村○○鄰○○路81之2號),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死亡,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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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