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九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攜帶其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貸款契約書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