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0年度,564號
CLEV,90,壢小,564,200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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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生全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叁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被告生全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生全公司)所僱用之司機,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分許因執行職務駕駛被告公司KF—五五0號曳引車在國道二號高速公路五公里一百公尺西向車道內行駛時,因煞車失靈過失衝過中央分隔島至對向車道,撞毀高速公路護欄柱三十支、護欄板十五片及榕樹八棵,因高速公路為管制道路,若由被告自行僱工進入修復顯有困難,故原告為維護公眾行車安全即派人先行修復,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四萬五千七百元,被告生全公司並已簽立償還修復費用承諾書,然其後屢經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生全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甲○○所自承,並據原告提出償還修復費用承諾書、路 邊設施修復費用標準表、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函、臺灣區○道 ○○○路設施損毀償還修復費用通知書、催繳通知書,被告甲○○提出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調閱本 件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調查報告表、車禍照片查證屬實,被告生全公司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又未以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被告甲○○於執行職務時 因過失不法毀損原告所管理維護之護欄柱、護欄板、榕樹等設施,而被告生全公 司既為被告甲○○之僱傭人,其對於被告甲○○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 生之損害,即應付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四萬五千七百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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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全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