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澄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澄華 │自民國 09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46187│ │03月 01日 │ │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澄華 │自民國 09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2年03月│
│ │446187│ │03月 01日 │ │01日起至清償日│
│ │元 │ │起 │ │止,按月依152 │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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