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233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林書暐
債 務 人 歐俊偉即歐進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203元,及自民國
94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789元,及自民國94年2 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上開金額加0.2%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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