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13號
ULDV,100,司促,5413,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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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債 權 人 金和興砂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至
債 務 人 謝秉淞即廣進五金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054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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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興砂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