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11號
ULDV,100,司促,5011,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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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美瑋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尚縈水電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 日 、100 年7 月22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 民國100 年7 月5 日、100 年7 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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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縈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