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55號
ULDM,100,聲,955,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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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一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一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一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5 月15日確定, 現正在監執行(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0 年8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 年8 月 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273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8 月26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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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