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9號
MLDV,99,訴,89,2011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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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王尚智
      王尚義
      王尚勇
      王月菊
被 上訴人 羅欽仁
      羅鑫生
      羅俊文
      曾靜嬌
      謝玉樹
      謝宜倫
      謝琳華
      謝金華
      謝秀金
      謝桂英妹
      謝正松
      謝志宏
      林振弘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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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