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王尚智 王尚義 王尚勇 王月菊被 上訴人 羅欽仁 羅鑫生 羅俊文 曾靜嬌 謝玉樹 謝宜倫 謝琳華 謝金華 謝秀金 謝桂英妹 謝正松 謝志宏 林振弘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上 一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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