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9號
上訴人 林世風
即被告 大陸地區身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翠雲間因99年婚字第89號請求離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4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