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15號
MLDV,100,除,115,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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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弘展鋁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孫富
訴訟代理人 翁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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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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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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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展鋁紙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100年2月8日 │29,820元 │CA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 │林孫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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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展鋁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