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合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福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原
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
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銅鑼鄉○○村○○街3 號
)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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