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18號
MLDV,100,補,518,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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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被   告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36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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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