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93號
MLDV,100,補,493,20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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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周靜玟
被   告 祭祀公業謝榮興
法定代理人 謝曉勳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2,210 元【
計算式:苗栗縣後龍鎮○○段131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500 元7550.84 平方公尺+苗栗縣後龍鎮○○段307 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 元5653.58 平方公尺=6,602,21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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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