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0年度,318號
MLDV,100,苗簡,318,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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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億如
訴訟代理人 邱光胤
被   告 蔡孟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 月19日簽立有切結書表示積欠 被告機票款及團費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並承諾自95 年6 月起每月給付15,000元,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 期,應一次給付所有剩餘款。詎被告於99年6 月9 日給付5, 000 元後,迄今均未再給付任何款項,經結算後,被告仍有 108,894 元尚未清償,為此,爰依債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未清償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8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切結書為證 ,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曾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債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簡 易訴訟程序,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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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