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0年度,203號
MLDV,100,苗簡,203,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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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林雅娟即鴻運汽車保.
訴訟代理人 黃明進
被   告 楊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上午10時整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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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