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03號原 告 林雅娟即鴻運汽車保.訴訟代理人 黃明進被 告 楊國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15日上午10時整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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