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10號
MLDV,100,司財管,10,2011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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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吳中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吳中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00 年5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蔡忠福」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忠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所為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 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蔡忠福」之記載,係 「葉忠福」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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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