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陳冠蓉
陳聖錡
陳聖元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陳憶青
聲 請 人 許家睿
號
許峻瑞
號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子峯
號
陳惠玲
號
聲 請 人 陳瑋翔
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號
柯杏芳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景生於民國(下同)100 年 1 月21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陳景生之繼承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景生於100 年1 月21日死亡,其配偶陳楊 月治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惟二人生前育有7 名子女陳振明 、陳秋燕、陳振旺、陳秋蘭、陳秋華、陳振杉、陳振德,其 中陳秋華已於55年10月17日死亡,另陳振明育有4 名子女陳
憶青、陳惠玲、陳志忠、陳志豪,聲請人陳冠蓉、陳聖錡、 陳聖元為陳憶青之子女,聲請人許家睿、許峻瑞為陳惠玲之 子,聲請人陳瑋翔為陳志豪之子,即聲請人陳冠蓉、陳聖錡 、陳聖元、許家睿、許峻瑞、陳瑋翔為陳景生之曾孫子女等 情,有聲請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陳振旺、陳振 明、陳振德已就被繼承人陳景生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 (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130 號、100 年度司繼字第145 號 )。另陳振杉、陳秋燕亦就被繼承人陳景生之遺產向本院聲 請陳報遺產清冊,並經裁定准許在案(本院100 年度司繼字 第144 號),且該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效力依法亦及於陳 秋蘭,是陳振杉、陳秋燕、陳秋蘭仍係被繼承人陳景生之繼 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陳冠蓉、陳聖錡、陳 聖元、許家睿、許峻瑞、陳瑋翔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 是聲請人陳冠蓉、陳聖錡、陳聖元、許家睿、許峻瑞、陳瑋 翔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 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