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張漢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漏載提示日,請補正之(
提示日應於到期日之後)。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家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