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60號
MLDV,100,司票,260,2011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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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張漢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漏載提示日,請補正之(
  提示日應於到期日之後)。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家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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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