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端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225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鴻偉(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 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99年度繼字第225 號),為了解 本案拋棄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4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影本佐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