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40號
MLDM,100,附民,40,201108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邱敏莉
被   告 徐子菱
      徐漢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易字第561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