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巧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甲字第5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藍巧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0 年12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100 年11月20日 ,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100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507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等語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 靜 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