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4年度,5534號
HLDV,94,促,5534,201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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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5534號
債 權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簡麗君
債 務 人 李天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 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政資料發現,查債 務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三、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4日所為94年度促字第5534號支付命令 撤銷。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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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